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)李某和王某利用麻將社,召集他人賭博,從中獲利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裁定顯示,二人因開設賭場,已經分別獲刑。
 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間,李某、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,經預謀後,以李某經營的位於沈陽市和平區的麻將社作為賭博場所,多次召集郭某、張某、王某某等人用撲克牌作為賭具組織賭博,並從中抽頭漁利合計3萬餘元。
  2013年12月,李某、王某在麻將社再次組織郭某、張某、王某某等人賭博時,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,並收繳賭資218450元。
  李某今年49歲,王某今年38歲,二人都是外地來沈人員,李某曾有賭博犯罪前科。2013年12月,二人涉嫌賭博犯罪,被刑事拘留。
 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李某、王某以營利為目的,結夥開設賭場,情節嚴重,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。二人認罪態度較好,積極繳納部分罰金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李某曾受過刑事處罰,可酌情從重處罰。
  今年5月,法院一審認定二人犯開設賭場罪,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十五萬元;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並處罰金十五萬元。
  宣判後,李某不服,提出上訴,認為量刑過重。
  二審法院經查,李某提供場所與王某共同開設賭場,二人共從中漁利3萬餘元,應屬情節嚴重。原審已經充分考慮到李某認罪態度好,主動交納了部分罰金,原判對其所處刑罰並無不當。
  昨日,法院發佈的裁定顯示,已經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以麻將社當幌子辦賭場獲利3萬多後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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